種類 貿易救濟焦點新知 發布日期 2018/12/13 上午 12:00
標題 歐盟再次提出改革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草案(轉載自貿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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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再次提出改革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草案

本(2018)年11月26日歐盟公布了1項新提案,旨在讓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成員任命案不再遭杯葛,以避免該機制癱瘓,該提案已得到澳洲、加拿大、中國大陸、冰島、印度、韓國、墨西哥、紐西蘭、挪威、新加坡及瑞士的支持。歐盟貿易委員Cecilia Malmstrom表示,WTO的爭端解決上訴機構正面臨崩解的危機,如果WTO沒有這項核心功能,世界將失去一個已經確保數十年全球貿易穩定的體系。該提案將於本年12月12日提交WTO總理事會討論。自2017年中以來,美國不斷阻擾上訴機構成員的任命案,目前現職的成員只剩3名,已是審理上訴案件所需的最低限度。如果新成員任命案未在2019年12月之前獲得批准,屆時上訴機構將完全癱瘓。
  首先,美國一直批評爭端解決機構(DSB)允許上訴機構成員在其任期屆滿後繼續審理案件,已明顯侵犯了會員的權利。美國認為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規定,此類決定應經由WTO所有會員一致同意。歐盟的提案係針對即將卸任的上訴機構成員制定新的規則,明定該成員可以繼續完成正在執行爭端案的期限。其次,針對美國抨擊上訴機構經常超過90天內應完成報告的期限一節。歐盟擬議的DSU修正案將為爭端當事人在最後期限上提供一些寬限,也同時讓上訴機構避免報告逾期。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延長期限,上訴機構可以提出特定程序或商定協議,並於不影響當事人在DSU的程序權利和義務下,採取適當的程序措施,以期使上訴機構能夠在期限內提交報告。再者,有關美國長期以來批評上訴機構超出其授權範圍一節,歐盟和其他會員建議修改DSU,以明訂上訴機構只能在解決爭端所必需的範圍內審理案件。
  本年8月DSB會議上,美國對於上訴機構可以審查小組對於會員國內法涵義之裁決提出批評。美國主張會員國內法的涵義是事實問題,上訴機構無權審查。因此,會員們提案應就DSU第17.6條予以釐清。此外,該提案將要求DSB每年召開1次上訴機構報告之研討會議。其目的是阻止上訴機構將其報告視為判例。根據該提案,此項年度會議將提供額外的溝通管道,可就上訴機構的審理方式、全面性議題或法理學趨勢等議題表達意見。
  此外,歐盟提案建議經由以下方式加強上訴機構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以提高其效率:
  1.將原7人組成上訴機構的成員增加至9人,且由兼職改為全職工作,並為上訴機構提供額外的行政及法定支持。
  2.將上訴機構成員的任期限制從2任且1任4年改為1任6年或8年任期。
  3.建立自動遴選程序,即授權DSB主席在成員任期屆滿前6個月內啟動新接任成員的遴選程序,以避免會員以美國現在的不合作方式阻擾新接任成員的任命案。
  美國駐WTO代表Dennis Shea表示,該提案將增加上訴機構的資源,但卻使該機構承擔更少的責任,爰美國不支持該提案。

原文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epaper/wfrmEpaperWeekly.aspx?menu_id=48#778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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