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法院駁回中國大陸出口商針對輪胎平衡稅之訴訟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本(2018)年11月20日判決,駁回中國大陸出口商中策橡膠集團(Zhongce Rubber Group)公司有關中國大陸輪胎平衡稅之訴訟。該公司2014-2015年進口至美國之輪胎被課徵119.46%之平衡稅,幾乎為其他中國大陸廠商之6倍。中策公司就商務部有關稅率之計算提出多項疑點,但CIT認為該公司未善盡窮盡行政程序(exhaust its administrative remedies)之義務,即未先將其主張直接提交商務部。 CIT指出,中策公司質疑商務部在對乘用車及輕型貨車輪胎平衡稅進行年度檢討時,以不利可得事實(AFA)計算平衡稅率缺乏實質證據。本案在檢討伊始,中策公司於2016年11月14日提交聲明表示於檢討期間並無出口,在商務部提出海關資料後,該公司於填復的2017年5月31日問卷才表示檢討期間曾有1,500萬美元之出貨,並於7月5日提出說明係因承辦人認為只要填報檢討期間該公司的出貨,才會造成前後提交資料不一。事實上該公司尚有數筆銷售,是在檢討期間進入美國,亦有於檢討期間出貨及進入美國的銷售。商務部以該公司所提出的解釋係自行提出且不合時限為由不予接受。依據美國聯邦法典(U.S.C)第28章第2637(d)節規定,CIT在適當時應要求遵守窮盡行政程序原則。此一原則可使行政機關發揮其專業、更正行政疏失、彙整行政訴訟所需資料。但CIT也容許兩種例外情況,一為該爭點如向行政機關提出也不能改變時,二為該爭點純粹為法律爭點不涉及事實認定時。依據商務部之規定(19 C.F.R. § 351.309(c)(2)),訴訟人對於平衡稅認定有疑義時需向該部提交案情摘要(case brief),臚列對該部最後認定之相關爭點,包含初步認定公布前所提疑點。本案中策公司未於初步認定公布後提出案情摘要,而係逕向CIT提起訴訟,CIT因而認定該公司未善盡窮盡行政程序之義務,其主張應予駁回。中策公司主張因商務部認定其原始說明未在時限內提交,因此再次提交亦無用,符合窮盡行政程序義務之例外。但CIT認為原始主張因不合時限及自行提出而不被接受並不意味商務部在初步認定公布後會必然拒絕相同主張的案情摘要,且商務部之法規規定中策公司必須就最後認定提交所有主張之案情摘要,因此本案不符合提交主張無用之例外。另外,商務部是否能採用AFA係基於調查證據,為與事實高度相關之認定,並不符合純法律問題之例外。CIT總結中策公司在提告之前應先善盡窮盡行政程序之義務,因此駁回該公司之主張。
原文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epaper/wfrmEpaperWeekly.aspx?menu_id=48#777t4